ius gentium,萬民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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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us gentium,萬民法
中文:萬民法
解釋:〈拉〉
該概念源於羅馬法,原指調整羅馬人與外國人及外國人之間關係的法律,與調整羅馬人之間關係的市民法〔ius civile〕相對。自16、17世紀以來,歐洲的一些哲學家和法學家開始使用該概念表示調整國家關係的法律。特別是被譽為近代國際法奠基人的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戰爭與和平法》中使用「萬民法」這一概念後,當時的國際法學者通常使用萬民法來指國家間的法律,而不復是原來意義上的萬民法。後來該概念被轉譯為英文「law of nations」,即萬國法。18世紀末,英國哲學家和法學家邊沁〔Bentham〕提出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這一概念後,國際法逐漸被廣泛採用而成為表示調整國際關係的法律的通稱,萬民法、萬國法作為國際法的舊稱,已鮮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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