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這一概念起源於國內法,與任意法〔ius dispositivum〕相對。在國內法上,這一概念可追溯到羅馬法。在羅馬法《學說匯纂》中就有「私人的契約不能改變公法」的法律規則。在國際法上,對強行法規則的存在與否及其範圍、標準等頗有爭議。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則牴觸者無效。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則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則始得更改之規則」。有的學者認為這一規定正式宣告了雖然尚未經國際習慣和條約確認其存在、但事實上早已存在的一個普遍性的一般法律原則。但是,該《公約》對於哪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是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則未作出明確規定,也未規定具體可行的界定標準。就國際判例而言,尚無權威性的國際判決肯定國際法中有強行法規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