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揭示和確定成文法、遺囑、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之意思的推理過程和技術。該詞有「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與「學理解釋」〔doctrinal interpretation〕兩個層面的含義,前者系指與被解釋的法律文件本身具同等效力的解釋,它更強調解釋主體和解釋結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包括由立法機關明確作出的權威解釋和根據不成文的法律實踐所作的解釋;後者系指根據法律的內在合理性所作的解釋,它更強調解釋方法和解釋結果的邏輯合理性。學理解釋可分為語法解釋(或語義解釋〔literal or 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和邏輯解釋〔logical interpretation〕。語法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文件中語句的含義所作的解釋,著重於所用詞語的字面普通含義,而不得有所擴張或限制,因之又稱嚴格解釋〔close and strict interpretation〕;一般而言,對稅法、刑事法規等約束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規範應作嚴格解釋。邏輯解釋則指對文件制訂者的意圖所作的邏輯推斷,著重於對制定法、合同的目標和宗旨的探求。按照邏輯解釋的方法,如為了表達語句的完整含義,將法律文件中語句的意義加以延伸擴展,而不拘泥於其字面的理解,系擴張性解釋〔extensive interpretation〕;如法律文件文義過於寬泛,為了不超越立法者或立約者的真實意圖,將語句作狹義解釋,使其局限於文義核心,則系限制性解釋〔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解釋的首要規則是對語句必須首先賦予其通常使用的含義,對專業術語則必須賦予其在該門學科、專業或行業中所用的含義。因此在制定法或合同中一般都含有特定的解釋條款〔interpretation section or clause〕,用以說明本法律或合同中使用的特定語句的含義。當文件中語句的字面普通含義歧義甚多或按其字面嚴格解釋將導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後果時,則應使用邏輯解釋方法解決當前的爭端。對於邏輯解釋方法中所要求的「立法者或立約者意圖」,可以參考法律文件中語句的語境、文件中有關宗旨或目標的條款、立法和立約時的歷史背景資料和以前的判例等材料,以資確定。此外,作為一般規則,解釋者不得有意使解釋的意思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利於實施;解釋亦不得溯及既往,不得違反國際法之規定。本詞與construction二者都可作「解釋」解,關於二者的異同,有兩種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通常二者可以互為同義詞並互相換用,但確有必要也有可能予區別:interpretation的目的是根據法律文件所用的語句本身確定其真實含義,而construction則旨在說明整部文件理應導致的特定法律效果,同時還說明在該文件中既無明示的立法或立約意圖也無從知曉其默示之意圖時創造性地補充立法或合同的途徑。另一種意見認為,僅從詞源學意義上出發兩者或許確有不同,但法律職業界一般並不接受這種區分。鑒於二者的目標都在於確認立法機構或立約方的真實意圖,以使法律或合同得以正確適用,是故在法律實務中可以忽略二者之間存在的所謂「差異」,在理論上討論這種差異亦無甚價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