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對由第三人持有的財產提出同一權利主張時,確定該財產究應誰屬的訴訟程序。即,持有某項財產但對該財產不享有任何利益者,在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對該財產均提出了權利主張,而他又不知道誰是真正的權利者,且已被或將會被主張權利者起訴要求其返還財產時,為避免自己受到損害,要求他們相互之間進行訴訟,以確定真正的權利人。這種情況稱之為「爭議財產保管人提出的確定競合權利訴訟」〔stakeholder's interpleader〕。如果有第三人對行政司法官正在執行中的財產提出權利主張,行政司法官也可以申請進行確定競合權利的訴訟,這種情況稱之為「行政司法官提出的確定競合權利訴訟」〔sheriff's interpleader〕。該程序最初主要為衡平法上的救濟方法,但現在在普通法上更容易獲得。它不能作為一項權利來主張,是否授予該救濟由法院自由裁量決定。其訴訟標的通常為曾經合法轉讓的債務、金錢、物品或權利動產〔chose in 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