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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njunction,禁制令
中文:禁制令
解釋:法院簽發的要求當事人做某事或某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事或某行為的命令。它是一項衡平法上的救濟措施。當普通法上對某種損害行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濟時,便可尋求以禁制令來作為補救。它主要用於防止將來某種損害行為的發生,而不是對已發生的損害給予補償,或者是對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或給予金錢損害賠償並非恰當的解決方式的損害行為提供救濟。根據其內容是要求做一定行為還是禁止做一定行為,可分為命令性禁制令〔mandatory (compulsive) injunction〕和禁止性禁制令〔restrictive (preventive) injunction〕。根據其存續時間長短,又可分為中間(或臨時性)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terim) injunction〕和終局(或永久性)禁制令〔permanent (perpetual) injunction〕。在訴訟進行中,為阻止可能發生的損害或保護有爭議的財產,法院可簽發中間禁制令,並為此目的而存在一定的期間,如直到法院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為止。終局禁制令則由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根據對當事人的權利所作的最終判定來作出,並構成法院判決的一部分。終局禁制令旨在永久性地防止損害行為的發生,所以其有效期間沒有時間限制。但對於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作為救濟的可起訴的過錯行為,法院通常不發佈終局禁制令,但如果損害是不可彌補的,且不能以損害賠償獲得充分救濟,且持續存在時除外。在英國,高等法院各分庭及上訴法院有權簽發禁制令,其簽發以法院的對人管轄權為準,而不論受禁制的行為是否在其管轄範圍內。如因要求償還到期債務而提起的訴訟中,即使被告人不在英國,但有財產在英國境內,法院即可簽發中間禁制令防止其在案件審理期間將財產轉移出去。在離婚和司法別居〔judicial separation〕案件中,為防止發生騷擾或處分財產,法院也可以發佈禁制令。對法院已經簽發的禁制令,如果違反,將作為藐視法庭行為而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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