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rt-export clause,進出口條款,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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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mport-export clause,進出口條款
中文:進出口條款
解釋:〈美〉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款第三項規定,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出口貨物徵收任何進口稅〔imposts〕或關稅〔duty〕,但為執行本州檢查法律所絕對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對進出口貨物所征全部關稅和進口稅的純收益均應充作合眾國國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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