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lied powers,默示的權力,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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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implied powers,默示的權力
中文:默示的權力
解釋:1為行使明示授予的權力所必需的權力;2政府官員為實現其主要職能而享有的附帶的權力;3美國憲法所默示賦予的聯邦權力,指不是明確規定在憲法或法律中而是從明確的法律授予的權力中推演出來的權力。默示權力必須來源於明示的權力〔expressed power〕,而且是實現明示權力的手段。在美國,聯邦政府被認為是只享有列舉權力〔enumerated powers〕的政府。但是因為憲法中的用語常常含混而晦澀,如果對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作狹隘理解的話,可能會嚴重束縛聯邦政府的活動空間。因而從美國建國早期,美國最高法院就已經開始關注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關於美國憲法本身並沒有具體規定「從嚴解釋」〔strict construction〕的規則這一主張。通過從寬解釋憲法,馬歇爾認為國會的商業管理權不僅僅限於交通方面。現在由於默示權力的存在,商業管理權已成為一項極寬泛的國會權力。同樣,馬歇爾有充足的理由從必要而適當條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推導出其意圖並不是限制國會只能採取行使職權所絕對必需的方式,而是指國會可選擇採取任何合適的行使職權的方式。其他例子還有:設置郵電局的權力必然包含懲罰搶劫郵件者這項默示權力;移民歸化權一直被認為暗含著在移民方面的絕對權力。這種默示權力——相當部分是包括在憲法文本精神中的權力——並不限於國會。例如,總統所享有的解雇下級官員的權力,就是授予其行政權的默示權力,儘管並不存在總統解職權的確切規定
→ implied authority;4為行使公司被明示授予的權力,或為實現公司的目的而默示授予的權力,除非這種行為被法律或章程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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