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英國於1830年制定的法律,規定自其通過之後,依處分權〔power of appointment〕而對動產和不動產等財產在部分權利人間進行的處分是無效的或在衡平法上是可訴的;這種處分的效力是作為非實質性的、虛假的、名義上的財產份額處分或是當作未作處分,將由一個或更多的權利人來決定。但1874年《處分權法》〔Powers of Appointment Act〕已廢除原有規則,規定將權利人之一或之幾人排除在外的財產處分,在衡平法上仍然為有效。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作了與1874年法律相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