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 of Lords/H.L.,上議院;上院;貴族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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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ouse of Lords/H.L.,上議院;上院;貴族院
中文:上議院;上院;貴族院
解釋:〈英〉
英國議會上議院自中世紀早期產生以來就由神職貴族〔Lords Spiritual〕和世俗貴族〔Lords Temporal〕組成。大不列顛或聯合王國所有世襲貴族爵位保有者一直有權作議員,成為議員的貴族必須達到21歲,但外國人、破產者、精神病人或者由於叛國罪或重罪而被剝奪資格的人不能充當議員。1876年英國又產生了司法終身貴族〔judicial life peers〕,即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自1958年起男女一般皆可被授予貴族爵位。1985年英上議院的組成是:26名大主教〔archbishops〕和主教〔bishops〕、726名世襲貴族〔peers by succession〕(其中有18位女性)、30名初始冊封的世襲貴族〔hereditary peers of first creation〕、345名終身貴族〔life peers〕(其中有48位女性)以及20名常任上訴法官。上議院中所有世俗議員都是終身議員,但大主教和主教大約在70歲時退休。上議院實行議員不願開會即可缺席不到的制度,開會的法定人數僅為3人,通過議案的法定人數也僅為30人。議員不領取薪水,但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活動經費。1911年以前,上議院除了受下議院財政特權限制外,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但1911年的《議會法》〔Parliament Act〕廢除了上議院否決「財政籌款法案」〔money bills〕的權力,並規定一般的公法案若由下議院三次會議連續通過並經過兩年後,即自動成為法律;1949年的《議會法》則將三次會議減為兩次,兩年時間減為一年。英上議院主要職能有:1作為最高上訴法院,享有司法職能,既是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也是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2作為公共事務的辯論講壇。此項工作佔用上議院全部開會時間的五分之一,特別是星期三。3修訂下議院提出的公法案。此項工作佔用上議院全部時間的三分之一,為各項職能耗用時間之首。4創議公共立法〔public legislation〕,包括政府法案,特別是那些與黨派爭論無關的技術性法案以及有關法律改革的法案。5審議委任立法。上議院對此享有全部權力。對議案的技術性審查由聯合委員會負責。6監督行政部門的各項活動。7審查私法案〔private legislation〕。對此上議院與下議院具有同等的權力和任務。8建立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直到19世紀,上議院與下議院的工作程序在許多方面都是相似的,但自那以後,它們開始分道揚鑣。不過上議院的工作程序並沒有發生劇烈變化。相對而言,上議院議事規則較少,它的活動規則規定在《議事規則指南》〔Companion to Standing Orders〕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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