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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istorical jurisprudence,歷史法學
中文:歷史法學
解釋:指將法律主要視作一個歷史發展過程的學術思潮,它認為法律的發展並不是一個有意識的立法過程,而是與傳統、習俗、民族精神等因素緊密相連。歷史法學的代表人物有:德國的胡果〔Hugo〕、普赫塔〔Puchta〕、薩維尼〔Savigny〕、艾希霍恩〔Eichhorn〕等,英國的梅因〔Maine〕等。其實孟德斯鳩〔Montesquieu〕很早就揭示法律與其它自然和社會因素之間的關係,這其中就包括了「民族精神」。但歷史法學的興起還是源於對18世紀理性主義思潮和自然法學的反對,尤其是對法國大革命拋棄一切傳統的批判,以及由此產生的對過去的一種浪漫主義的回歸。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最先提出了歷史法學的主要觀點,他宣稱,法律只能是漸進和有機發展的結果。在德國,歷史法學產生於編纂統一的德國民法典的爭論過程中,薩維尼在與以蒂堡為首的法典編纂派的爭論中形成了自己的歷史法學思想體系。歷史法學的興起引起了德國法學界對傳統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深入研究,並提高了日耳曼法的影響。19世紀後期,歷史法學漸漸擺脫了從產生時便帶有的極其濃厚的政治因素而臻於學術化,法律史學即產生於這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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