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Court of Justiciary,高等刑事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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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igh Court of Justiciary,高等刑事法院
中文:高等刑事法院
解釋:〈蘇格蘭〉
蘇格蘭的最高刑事法院,1672年設立,由最高法院院長〔Lord Justice-General〕、副院長〔Lord Justice Clerk〕和5名常任法官〔Lords Commissioners of Justiciary〕組成。它的司法管轄權涉及到任何在蘇格蘭領土內實施的犯罪、在領水內發生的犯罪、以及在公海上發生的海盜行為。只有該法院有權審理叛國罪、謀殺罪、強姦罪、治安法官的瀆職罪、洩露官方秘密罪、郵遞員非法佔有他人信件罪及其他一些案件。高等刑事法院有三種職能:1作為審判庭審理案件;2作為上訴法庭審理來自郡法院和其他低級法院的即決案件的上訴;3作為上訴法庭審理來自高等刑事法院和郡長法庭的按起訴程序審理的案件的上訴。高等刑事法院的判決在蘇格蘭刑事制度以及刑事訴訟規則中是最重要的。按照《程序條例》〔Act of Adjournal〕高等刑事法院的法官有權為調整刑事訴訟程序制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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