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舊時審理海事案件的專門法院,原先隸屬於艦隊司令,故亦稱艦隊司令的法院〔court of the deputy of the Admiral〕,創立於1340年左右。最初北、南、西三個地區的艦隊司令各自設立了高等海事法院,15世紀初,隨著海軍事務大臣〔Lord High Admiral〕一職(全英的艦隊均歸其統率,成為全英國的艦隊司令)的出現,這些法院亦合併成為一個高等海事法院。設立該法院最初是為了防止或懲罰海盜及處理海上捕獲等事件,後來其民事管轄範圍擴展至一切航運與商事案件,並一度與普通法法院發生管轄權衝突。16世紀後海上刑事案件也歸屬該法院管轄,但1834年後其刑事管轄權移歸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在1873-1875年司法體系改革後,該法院被並入高等法院遺囑檢驗、離婚與海事分庭〔Probate,Divorce and Admiralty Division〕。1970年該法庭更名為(高等法院)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將海事案件移歸(高等法院)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設立的海事法庭〔Admiralty Court〕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