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bailiff,高級執達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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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igh bailiff,高級執達官
中文:高級執達官
解釋:在英格蘭,依1888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 Act〕由郡法院〔county court〕法官任命的官員,其職責是在開庭時親自或派其副手出席法庭,送達令狀、執行拘傳票、令狀,他們在郡法院的破產管轄權方面負相同職責。該職位為1959年《郡法院法》所廢止,其職責為郡法院登記官〔registrar〕所承擔。在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指與特任陪審員選擇官〔elisor〕職能相同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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