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pden's case,漢普登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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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ampden's case,漢普登案
中文:漢普登案
解釋:〈英〉
1634年和1635年,查理一世為籌款建設海軍而發佈命令,要求海港城鎮提供船隻,要求各城鎮為此而繳款。雖對此一直有些抵抗,查理一世仍得到了支持其行為的司法意見。1636年,非海港城鎮的白金漢郡紳士約翰·漢普登拒絕繳納向其所征款項。在財政署內室法庭〔Exchequer Chamber〕辯論後,7名法官支持國王,5名法官支持漢普登。在不同開庭期間,大多數法官均贊成專制王權主義者的觀點,認為國王不能因課稅需得議會同意而受束縛,尤其是在緊急狀態下。該判決為長期議會〔Long Parliament〕所撤銷。《權利法案》則宣布,國王未經議會同意而徵收款項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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