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根據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制訂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的規定在海牙正式成立的常設仲裁法院。後來根據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修訂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作了相應調整。2根據《國際聯盟盟約》和《國際常設法院規約》於1922年2月15日在海牙設立的國際常設法院。3作為聯合國的司法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4月3日在海牙正式成立的國際法院。 → international courts;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