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beas corpora juratorum,強制陪審員出庭令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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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habeas corpora juratorum,強制陪審員出庭令狀
中文:強制陪審員出庭令狀
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原意為「控制陪審員身體」。為在皇家民事法庭審理的一審案件而簽發的令狀。由皇家民事法庭簽發,它要求郡長將陪審員帶至法庭,必要時得扣押其土地和財物以強制或保證其到庭。該令狀為1852年《普通法訴訟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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