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tna Green marriage,格雷特納·格林婚姻,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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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retna Green marriage,格雷特納·格林婚姻
中文:格雷特納·格林婚姻
解釋:1940年前,在蘇格蘭只要雙方在兩個證人面前宣佈或書面證明自願結為夫妻,即可成婚。因此常有英格蘭的青年男女,為逃避父母的反對,通過邊境私奔至蘇格蘭境內的格雷特納·格林村成婚。1856年的《布魯海姆法》〔Lord Brougham's Act〕規定結婚雙方必須有一方婚前在蘇格蘭住滿21天。1940年起,除某些例外,在蘇格蘭結婚必須由牧師主持或經授權的民事註冊官辦理。儘管如此,仍不斷有成對的情侶為逃避其本地法律關於不到一定年齡結婚必須獲得父母同意的限制,來到格雷特納或蘇格蘭的其它地方結婚。蘇格蘭法律不要求取得父母的同意,只需婚前住滿21天並舉行宗教的或世俗的儀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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