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自願地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他人的行為。因該種財產轉讓沒有對價或補償,故其區別於買賣或物物交易〔barter〕。它可以是生前贈與〔gift inter vivos〕,也可以是遺贈〔gift by will〕,而後者又分為不動產遺贈〔devise〕與動產遺贈〔bequest〕。贈與的本質要件一般包括贈與人的行為能力、贈與意圖、已完全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如果贈與人〔donor〕尚未完成贈與,則衡平法不能使贈與完全生效。但通過將意圖設定的受贈人〔donee〕指定為贈與人的遺囑執行人,則可以使贈與生效。動產贈與在未經交付前並不發生財產轉讓的效力,除非該贈與系以契據方式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