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846年至1949年間在日內瓦簽訂的關於減輕戰爭對軍人和平民造成的損害的一系列國際條約。1864年制訂《改善戰時傷病員待遇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for the Wounded in Time of War〕,1906年經修訂後得到廣泛批准,1899年和1907年海牙會議將其擴展適用於海戰。1929年簽訂《關於戰俘待遇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這些早期的公約在兩次世界大戰中並未得到遵守。1949年簽訂「日內瓦四公約」,進一步擴大並發展了此前所確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