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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eneral publication,公開發表;公開發行
中文:公開發表;公開發行
解釋:〈美〉
指將作品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公開傳播。根據美國1978年以前的版權法規定,對於未出版作品享有普通法上的版權〔common law copyright〕,對於已出版作品則享有制定法上的版權〔statutory copyright〕,因此,也就相應地把作品的發表或發行分為兩種——公開發行與限定發行〔limited publication〕,前者使得作者喪失普通法上的版權,而後者僅在當時確定的團體範圍內公開,作者仍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權。而要取得聯邦制定法上的版權,則必須在出版發行時在作品上標注版權標記。但1978年對版權法的修改則消除了這一區別,聯邦法律對未出版作品與已出版作品進行一體保護,故上述發行方式的區別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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