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eyre,一般巡迴審判(權);大巡迴審判(權);總巡迴審判(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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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eneral eyre,一般巡迴審判(權);大巡迴審判(權);總巡迴審判(權)
中文:一般巡迴審判(權);大巡迴審判(權);總巡迴審判(權)
解釋:這是授予巡迴法官的最重要和最廣泛的職權。依此授權,巡迴法官可以審理各種案件。在13、14世紀,一般巡迴審判權在郡的管理中非常重要,就如郡長對百戶區的治安巡視審判權〔sheriff's tourn〕一樣。巡迴法庭的事務包括三個主要部分:刑事訴訟、陪審及咨審〔assizes〕訴訟、提審囚犯。在巡迴審判期間,所有地方法院都要停止審判活動。皇家民事法庭的案件也要送交巡迴法庭審理。但王座法庭和財稅法庭的審判並不因此而暫停。巡迴法庭非常不受歡迎,因為其主要目的在於依據陪審團提供的信息對各種可處罰的行為判處罰金或罰款——雖然同時它也聽審一些民、刑事案件,因此後來逐漸形成一項慣例,即巡迴審判不得多於7年一次。隨著議會的興起,一般巡迴審判權變得沒有必要。14世紀初,這種一般巡迴審判權已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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