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elkind,(1)肯特郡土地保有習慣<br>(2)平均繼承製習慣,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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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gavelkind,(1)肯特郡土地保有習慣
(2)平均繼承製習慣
中文:(1)肯特郡土地保有習慣
(2)平均繼承製習慣
解釋:〈英〉
(1)一種主要通行於肯特郡〔Kent〕之習慣。該習慣也在英國其它一些地區存在,著名的如哈克尼〔Hackney〕莊園和斯特普尼〔Stepney〕莊園。在威廉征服之前,這種習慣幾乎通行於整個英格蘭,後被封建法〔feudal law〕的長子繼承製〔primogeniture〕取代,但在肯特郡仍有保留。作為一種繼承方式,除特別規定外,它被1925年的《地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廢止。以這種習慣保有之土地由被繼承人的所有兒子平均繼承;若被繼承人無兒子,則按通常方式由其女兒繼承。雖然男性繼承人之繼承權優先於女性繼承人,但後者可通過代位繼承〔representation〕和男性繼承人一起繼承。如若一人有三個兒子且購買了以上述保有方式取得之土地,其中一個兒子先於其父死亡,留有一女兒,則她可繼承其父之應繼份額。該習慣也延伸及旁系血親〔collateral line〕,若一男子死亡未留子嗣,則其諸兄弟均可繼承其遺產,若其兄弟已死亡,則由他們各自之子嗣代位繼承;但若侄子或外甥從其叔叔或舅舅那裡繼承遺產,則屬代位繼承〔per stirpes〕而非平均繼承〔per capita〕。這種土地保有習慣的可分性也擴及限嗣繼承之土地〔estates tail〕,即若一以該土地保有習慣之方式擁有限嗣繼承土地之人死亡,則其所有男性子嗣共同繼承之。該土地保有習慣的內容還包括:1妻有權繼承亡夫遺留土地之一半而代替繼承亡夫遺留土地1/3;2夫可繼承亡妻之土地,無論其子嗣是否出生,只要其未再婚則可繼承一半;3以該習慣保有之土地不因犯了重罪而被沒收,儘管在犯叛逆罪或無繼承人時將被徵收;1870年的《沒收財產法》〔Forfeiture Act〕廢止了因犯叛逆罪及重罪之沒收;4以該習慣保有之土地的繼承人年滿15歲時即可轉讓其土地,但這種轉讓須由其親自進行。
(2)自16世紀起,該詞的含義指稱平均繼承製習慣,並不局限於肯特郡的這種土地保有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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