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amental right,基本權利,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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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undamental right,基本權利
中文:基本權利
解釋:一般指個人所擁有的、不容侵犯或剝奪的重要權利。洛克個人主義興起後,基本權利問題日益突出,引人關注。基本權利遂被稱為天賦人權〔natural rights〕,又常被稱為人權〔human rights〕。因而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一般都把基本權利載入憲法,使之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和保障。各個國家的基本權利類型會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生存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參與政治活動權,隱私權,個人自主,受法律平等保護等。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對人權提出了一個總體範圍,以供各國參照和採納,其中不少已被一些國家憲法所確認。隨著社會的發展,總會產生一些新的基本權利,所以基本權利的範圍並不固定不變,而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為了確保基本權利不被侵犯,不少國家規定法院有權對影響基本權利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而對那些已得到牢固確立的權利,則授權法院可以撤銷以此方式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任何立法和政府活動。不過在英國憲法裡,卻沒有防止更改人權的保障條款,因此,雖然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除尚受到一些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公約範圍有限的約束外,與國家有關的個人權利不曾確定,出現了要求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納入國內法的呼聲。但在1998年英國通過了自己的《人權法案》〔Human Rights Act〕後,這一切將會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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