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這種地產的持有者除了向其領主履行一定不帶奴役性的役務〔service〕外,他有權自由、完全不受限制地佔有處分其地產,如出租、抵押、轉讓等。與這種持有地相對的是非自由的農奴持有地——後為公簿持有地〔copyhold〕,和其它習慣保有方式,如肯特郡習慣土地保有〔gavelkind〕、幼子繼承保有〔borough English〕和古有地保有〔ancient demesne〕。另外,今天與自由保有相對的是租地持有〔leasehold〕,後者指依契約在一定時期內持有地產,但卻是一種動產性權益〔chattle interest〕。自由保有地有兩個特徵,即不動產性——如地產或地產性權益,和保有期間的不確定性。事實上的自由保有地產〔freehold in deed〕蘊含著對土地的實際占有,可分為非限嗣繼承地產〔fee simple〕、限嗣繼承地產〔fee tail〕和終身地產〔tenement for life〕;法律上的自由保有地產〔freehold in law〕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和自己進入土地之前所享有的地產權。另外,自由保有地依性質分為軍役保有地〔knight service〕、侍君保有地〔serjeanty〕、農役保有地〔free socage〕和自由教役保有地〔frankalmoign〕。 (2)終身享有或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