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speech,expression and the press,言論、表達和出版自由,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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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reedom of speech,expression and the press,言論、表達和出版自由
中文:言論、表達和出版自由
解釋: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權利〔civil liberties or rights〕之一。它指公民在任何問題上均有以口頭、書面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進行交流的自由。它和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聯繫在一起,因為如果沒有表達思想的機會,持有思想的自由就會失去意義。它也與集會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相聯繫,集會自由允許多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結社和言論自由權。對言論、表達和出版自由較為充分的重視始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17世紀為言論自由辯護的鬥士有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約翰·洛克〔John Locke〕和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Spinoza〕。此後,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伏爾泰〔Voltaire〕、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和19世紀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要求言論自由成為啟蒙運動的特徵,在大革命時期的法國,人們獲得了比以前更大的言論自由。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和其他一些美國憲法之父都是深受啟蒙運動熏陶的新一代。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作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第一條,這個「第一」本身即象徵著上述自由在自由中的首要地位。1925年美國最終確認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規定的嚴禁聯邦政府限制和剝奪言論自由,也同樣適用於州政府。在20世紀,表達自由所達到的程度因國家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民主國家,表達自由一般達到較高的程度,確實被視為既是先決條件又是目標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人們始終在尋求對表達自由的國際保障。聯合國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中宣佈「每個人都有思想和自由表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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