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s of action,訴訟程式;訴訟格式,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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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orms of action,訴訟程式;訴訟格式
中文:訴訟程式;訴訟格式
解釋:普通法上的訴訟程式,與普通法所確認的責任理論相適應。若原告未恰當地分析訴因,選擇合適的責任理論並選用正確的訴訟程式,則起訴將被駁回。原告必須在起訴前選定訴訟程式,不得在起訴後更改。按照不同的救濟要求,訴訟可分為三大類:不動產訴訟〔real action〕,要求索回不動產;混合訴訟〔mixed action〕,要求索回不動產及賠償對不動產的損害;對人訴訟〔personal action〕,要求追索債務或動產,或要求賠償對人身、財產或合同權利的損害。普通法上的訴訟程式通常有11種:侵害之訴〔trespass〕、間接侵害之訴〔trespass on the case〕、動產侵佔之訴〔trover〕、收回土地之訴〔ejectment〕、返還動產之訴〔detinue〕、動產佔有回復之訴〔replevin〕、追索債務之訴〔debt〕、允諾契據之訴〔covenant〕、報賬之訴〔account〕、特別簡約之訴〔special assumpsit〕、普通簡約之訴〔general assumpsit〕。訴訟程式在英國已為1873-1875年的《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所廢除。美國聯邦和絕大多數州均已廢除普通法上的訴訟程式,只留下一種程式,即「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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