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udal courts,領地法院;采邑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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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eudal courts,領地法院;采邑法院
中文:領地法院;采邑法院
解釋:在12世紀,封建領主有權以領主身份為佃戶主持法院。在13世紀,由於以下三個原因,該法院之重要性降低:1封建法的原則要求有一個從下到上的領地法院系統,而有些大領主的領地往往分散各處,使大的領地法院不可能存在;2王室司法權的擴張減少了領地法院的必要性;3所有封建制度的附屬權利義務逐漸被視為具有獲利的性質,被視為財產。領地法院的司法權逐漸成為只是土地佔有的附屬權益,可以世襲。領地法院後來發展出了領地封臣法庭〔courts baron〕和習慣法庭〔court customary〕,分別處理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er〕之間和公簿土地持有人〔copyholder〕之間發生的糾紛。在蘇格蘭,大封建領主的世襲司法權〔heritable jurisdictions〕直到1747年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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