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中世紀英國法中規定的在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 land〕上設立或轉移地產權益的標準模式,必須以授封〔investiture〕或轉移保有〔livery of seisin〕的儀式完成。最初,它是轉讓自由保有地的唯一途徑,且無需使用書面協議方式。但在諾曼征服後,開始越來越頻繁地使用書面協議形式,且轉讓協議或契約的內容、形式發展漸趨嚴格、精密。1677年《防止詐欺法》〔Statute of Frauds〕規定轉讓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通過轉移保有儀式來完成的讓與方式逐漸很少被實際使用。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正式將其廢除。 → registration of title to land; conveyance; grant; use; livery of seisin; investi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