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為第三人用益而受讓並持有土地的人,該第三人稱為「保有地受益人」〔cestui que use〕,用益土地受封人與信託中的受托人地位一致,他負有類似於羅馬法的信任義務。在1535年《用益法》〔Statute of Uses〕生效前,該受封人被賦予法律上的佔有權。1535年《用益法》規定保有地的佔有權由受封人轉移給受益人。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廢止了1535年《用益法》,規定法定所有權只授予受讓(封)人,受益所有人只是單純「信託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