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low servant doctrine,共同僱員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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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ellow servant doctrine,共同僱員原則
中文:共同僱員原則
解釋:一項普通法原則,在受傷僱員對僱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僱主可以傷害系由其他共同僱員的過失而致,應由共同僱員全部或部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這一原則是由英國1837年的普裡斯特利訴福勒〔Priestly v. Fowler〕一案所確立的,後在1880年《僱主責任法》〔Employer's Liability Act〕中受到限制,並被1948年《法律改革(人身傷害)法》〔Law Reform(Personal Injuries) Act〕所廢止。在美國,該原則被有關勞工賠償法〔worker's compensation acts〕和《聯邦僱主責任法》〔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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