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FELA,《聯邦僱主責任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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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FELA,《聯邦僱主責任法》
中文:《聯邦僱主責任法》
解釋:〈美〉
指對從事州際和對外貿易的鐵路僱員進行保護的一項聯邦僱員賠償法。該法最早制定於僱員賠償計劃興起前的1906年,它規定了鐵路部門對其僱員受的傷害所承擔的責任。但很快最高法院在1908年雇主責任案件中表示出對該法的不滿,判決該法因超越了國會的權限而違憲。國會接受了這幾個判決,限制了該法的適用範圍,使最高法院能夠接受,並重新通過此項法律。不過國會於1939年對其再次修訂所制定出的現行法,卻與曾被宣佈無效的現行法的前身1906年的法律非常相像。該法的作用使得過失責任的普通法法典化,但其重要性在於有時為了增加對因工作場所事故遭受傷害的僱員的賠償力度方面,微妙地偏離了普通法制度,其主要體現在:1鐵路部門不再享受普通法上自負危險〔assumption of risk〕抗辯的保護;2共同過失的存在不能免除賠償責任;3比普通法要求僱員承擔更小的過失舉證責任。由於一些爭端仍是關於該法如何保護鐵路工人,可能增加了該領域內的訴訟量。《1915年瓊斯法》〔Jones Act of 1915〕和《1920年商船法》〔Merchant Marine Act of 1920〕規定這些條款必須適用於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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