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儘管在美國並不存在區別於各州自己採納並作為當地的法律適用的國家普通法,不過就美國憲法、條約和法律可依普通法原則來解釋而言,的確存在聯邦普通法。進言之,在有關實質上涉及聯邦政府或部門的利益或責任事務中實體問題的案件裡,聯邦法院也可以適用普通法原則。但聯邦普通法的適用受到伊利原則〔Erie doctrine〕和《裁判規則法》〔Rules of Decision Act〕的限制,即除憲法、美國所訂立的條約及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支配的案件外,聯邦法院須適用各州的法律。聯邦普通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聯邦專利利益、海事及對外關係。 → common law; Erie v.Tompkins; Rules of Decision Act; Swift v. Tyson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