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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xtract,(1)摘錄;抄錄;選錄
(2)判決摘錄書;私人契據副本
(3)抽取物;提取物
中文:(1)摘錄;抄錄;選錄
(2)判決摘錄書;私人契據副本
(3)抽取物;提取物
解釋:(1)一般而言,文字資料的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從文字資料的整體出發可能給出與摘錄部分不同的解釋。但當與爭議事項有關的所有事實已被摘錄的情況下,則從公開記載中摘錄的內容有時也可以作為證據,例如根據法律所保存的出生、婚姻喪葬等記載。
(2)〈蘇格蘭〉
指可從法院辦公室獲得的、由專門的摘錄官簽署的證明書,證明裁決已包含在法庭記錄中。它載有進行一般形式的強制清償債務之訴的授權令狀,同時也是強制執行法院裁決的前提。該詞還指由專門官員簽署的、在公開登記簿中記載的、經過證明的私人契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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