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t,(1)(為徵稅等而對土地或其它財產的)評估;估價<br>(2)扣押令<br>(3)土地扣押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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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xtent,(1)(為徵稅等而對土地或其它財產的)評估;估價
(2)扣押令
(3)土地扣押令
中文:(1)(為徵稅等而對土地或其它財產的)評估;估價
(2)扣押令
(3)土地扣押令
解釋:(1)〈英〉
(2)(英格蘭古法)
指由英格蘭財稅法庭簽發的,指令司法行政官對債務人的人身、財產或土地實施扣押,以清償判決中確定的債務的執行令狀。司法行政官對扣押的土地要先進行估價,然後在一段時期內撥交給債權人,以該段時期內的土地租金和收益來清償債務,此種令狀因此而得名。最初它被適用來執行確認商事法律上的保證或債務的判決,後又擴展到被用來使記錄在案的、歸於國王的債務得到清償,它包括兩種:一是主扣押令〔extent in chief〕,由財稅法院簽發,指令司法行政官對債務人的土地和動產的全部價值進行評估後,沒收歸國王所有,以清償其對國王的債務。一是副扣押令〔extent in aid〕,由法院簽發,用以維護國王債務人的利益,使他人欠他的債務得到清償。還有一種特殊的扣押令,即在國王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指令司法行政官扣押其土地和其它財產,並收歸國王的令狀,稱為〔diem clausit extremum〕。這些令狀都已被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s Act〕廢除。
(3)〈美〉
使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土地直到債務得到清償的令狀。只在美國的一些州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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