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usable neglect,可原諒的疏忽,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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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xcusable neglect,可原諒的疏忽
中文:可原諒的疏忽
解釋:指當事人未在適當期限內為適當行為,並非是由於其粗心、不注意或無視法庭的訴訟程序,而是因為出現了某些無法預見或不可避免的意外,或是因為信賴其訴訟代理人的謹慎或對方當事人的允諾而造成的。因此,法律一般都授權法庭允許當事人在應進行該行為的期限屆滿以後可以繼續進行由於出現上述原因而未能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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