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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minent domain,國家徵用權
中文:國家徵用權
解釋:該詞指某一政府實體為公共目的,徵用私有財產尤其是土地,將其轉為公用,同時為其徵用支付合理補償的權力。據稱,該詞源於17世紀法學家格老秀斯〔Grotius〕首創的「eminens dominium」一語。格老秀斯認為,為了社會團體利益,國家擁有徵用或破壞財產的權力;但他同時認為國家如此行事時,其有義務補償物主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過在英國英語中,「eminent domain」主要是國際法上的用語;而在美國英語中指聯邦和地方政府宣佈將某一私有財產轉為公用的權力,在此意義上的英國英語用詞為「expropriation」;具有美式英語特點的「condemnation」一詞事實上與此同義。在美國,徵用權主要體現於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和州憲法中,不過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認為此種權力先於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而存在。在美國,若任何財產被定為公用就不能免於被徵用;美國國會不僅有權徵用任何土地,而且可以徵得州同意或不必徵得其同意,不管徵用是否會對州項目產生影響,而徵用歸州所有的土地。同時州也享有此項權力,並且該權力並非立法機關所專有,它可被授予行政機關,甚至是實施公共目的的私人組織。但在美國,徵用權是被附加了嚴格限制的權力,其核心要件有二,即財產僅為「公用」〔public use〕而被徵用和物主必須得到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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