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ezzlement,侵占;侵佔罪,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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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mbezzlement,侵占;侵佔罪
中文:侵占;侵佔罪
解釋:最早是指僕人非法侵犯主人委託其管理的財物的行為,納入普通法的偷盜罪〔larceny〕。但兩罪的構成要件不同,性質有別。英格蘭1799年的一項法律將侵佔規定為獨立罪名。在美國,侵佔罪也由制定法予以規定。侵佔罪,是指受物主委託管理其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對該財產實施欺騙性挪用、吞沒或轉換的行為。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1犯罪主體是受托人。受托人不僅包括僕人,還包括僱員、代理人、公職人員以及其他基於僱傭、信託、委託或職務關係受托的人員。受托人對物主委託其管理的財產擁有合法佔有權;2違約行為。受托人侵犯物主的權利將物主委託其管理的財產挪用、典當、出售、嚴重損壞、吞沒等,即受托人以其無權實施的違約行為來處理物主委託其管理的財產;3具有欺騙意圖〔fraudulent intent〕。受托人必須具有為自己的利益欺詐和蒙騙物主的意圖。若行為人真誠地認為他有權,並為物主的利益轉換該財產,即使該認識是錯誤的,也不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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