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git,佔地執行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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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legit,佔地執行令
中文:佔地執行令
解釋:〈拉〉
(英格蘭古法)
原拉丁文含義為「他已作出選擇」。根據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判決之後的債權人有權在兩種救濟中作出選擇。第一種是通過簽發給郡長的「動產扣押令」〔fieri facias,常簡稱為fi fa〕來收回債款,第二種即通過「佔地執行令」,佔有債務人的一半土地和動產(牛及其他耕畜除外),以土地的租金或收益來清償債務,直至償清為止。1677年《欺詐法》〔Statute of Frauds〕規定這一令狀可適用於信託地產。根據1838年《判決法》〔Judgments Act〕,該令狀的執行範圍可延及債務人的全部土地。根據1883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這一令狀不再適用於動產。1956年,這一令狀被廢止,代之以法院可為之在敗訴債務人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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