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殘疾兒童教育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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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殘疾兒童教育法》
中文:《殘疾兒童教育法》
解釋:〈美〉
國會於1975年通過、1977年生效的一項聯邦法律。規定至1978年9月,美國所有學校必須向在身體、精神或情感上存在障礙,並在此之前被排除在公共教育系統之外的兒童提供個別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凡未能遵照執行的學校,將喪失一切聯邦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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