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羅馬帝國時期的政治體制,在此體制下,帝國統治權由皇帝和元老院分享。 (2)〈英〉 作為印度憲法改革方案被提出並被1919年《印度政府體製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採納的政府體制。該體制將英屬印度領地的行政權分交專權機構〔authoritarian sections〕和民主機構共享,前者由英王任命的協政官〔councillors〕組成,後者由總督任命的部長〔ministers〕組成並向領地議會負責。這標誌著英屬印度領地的最高行政機構中實行了民主制度。1935年英屬印度領地完全取得自治時,這種體制遂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