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ress,強迫;脅迫,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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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uress,強迫;脅迫
中文:強迫;脅迫
解釋:拉丁文為durities,指以身體傷害、打擊或非法拘禁方式迫使他人為某一行為,此為嚴格意義上的脅迫。或以殺害、遭受身體傷害或非法拘禁相威脅而迫使他人為某一行為,此為威脅〔menace〕,或恫嚇脅迫〔duress per minas〕。並且,脅迫還包括針對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威脅、打擊或拘禁。因此,脅迫可歸結為某人用以迫使他人違背其自由意志從而為或不為某行為的任何非法威脅或強制〔threat or coercion〕。在刑法上,行為人在他人脅迫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根據一定條件可以進行合法辯護。而考察是否存在脅迫須按主觀標準予以確定,即被脅迫者的自由意志是否已被遏抑,而不是憑一般具有通常的勇氣與毅力的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遏抑來加以判斷。在合同法上,英格蘭法認為,因脅迫而從事的行為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某人因脅迫而與人締結合同的,其可在事後請求宣告合同無效,如果合同是在作出脅迫以後簽字的,則該合同是可撤銷的,除非能夠證明該脅迫對合同的簽字未產生任何作用。根據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第174、175條,以身體強制的脅迫方式所締結的合同是無效的〔void〕,並且,如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所作的同意表示系受他方當事人的不正當威脅,從而使該當事人失去合理的選擇〔reasonable alternative〕,則該合同可由該當事人撤銷。另外,脅迫還可以作為違約或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嚴格言之,並不存在針對某人物品或財產的脅迫。但是,若某人對其被他人違法扣押之財產,須付款以獲取財產佔有權,或其須對合同義務履行支付超額代價的,則其可以請求返還。在蘇格蘭法上,它被稱為暴力與恐懼原則〔force and fear〕,源於羅馬法的「基於脅迫行為的訴訟」〔actio quod metus causa〕。在教會法中,暴力或脅迫導致婚姻儀式在法律上無效〔ipso jure void〕,現在,它只是使婚姻可撤銷〔voidable〕。
→ business compulsion; coercion; economic duress; extortion; undue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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