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關於國際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國內法〔municipal law〕之間的一種理論。該理論與一元論相對立,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秩序,兩者均無權創設或改變對方的規則。國際法調整主權國家為主要主體的國際關係,國內法則調整主權國家內部個人之間、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按照該理論,儘管一國國內法可能規定在其管轄範圍內,國際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適用,但這不是順從國際法,而是採納國際法或適用與國際法規則相同的國內法規則。二元論傾向於實在法學派〔positivists〕的理論。這一學派的學者否認非經國家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亦即否認國際實踐以外的國際法淵源的效力。在此種理論指導下,有些國家規定國際法必須經過特別的程序納入或轉化才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