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法〉 英文形式為moral right。它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中均有明確規定,源於歐洲關於「藝術完整性」〔artistic integrity〕學說,即藝術家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改變其作品。這是一種基於藝術家與社會、藝術家與其作品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非金錢性權利。一般而言,精神權利包括三種:1發表權與確定作者身份權(包括署名權)〔right of attribution and paternity〕;2保護作品完整權〔right of integrity〕;3收回權〔right of withdrawal〕。英美法國家版權法中原未直接規定作者精神權利,現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