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格蘭古法) 根據中世紀英國的普通法,寡婦有權獲得其亡夫生前曾經佔有的自由繼承地產〔lands and tenements seised in fee〕的1/3,並作為自己的終身保有地產〔estate for life〕。如果沒有特殊條件,寡婦地產不能因為丈夫的轉讓行為而被剝奪,這使得土地流通極為不便。於是1535年的《用益權法》〔Statute of Uses〕規定寡婦可在寡婦地產和寡婦授予產〔jointure〕之間進行選擇,但這仍未完全消除上述不便,直到阻卻寡婦地產的用益權〔uses to bar dower〕出現之後才解決了這一問題。1833年的《寡婦地產法》〔Dower Act〕規定妻子的寡婦地產權取決於丈夫的意願。1925年普通法上的寡婦地產制度被取消,相關權利轉化為一種衡平權益。在習慣法上,該制度體現為寡婦公簿地產權〔free bench〕或其它一些份額不同的地產權利。 → jointure; free-bench (2)丈夫給予妻子作為婚姻對價的各種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