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格蘭古法) 在限嗣繼承的阻卻訴訟〔common recovery〕中,為使該擬制訴訟更安全,當事人往往在引進一般擔保人〔common vouchee〕之後,又引進另外一個地產受讓人,即傳喚令狀針對的被告〔tenant to the praecipe〕。這樣訴訟中的權利請求人〔claimant〕就可針對引進的受讓人提起訴訟,後者請求限嗣繼承地產持有人〔tenant in tail〕出庭擔保,而該持有人又請求引進的一般擔保人出庭擔保,這兩個過程稱為二次擔保。如果只有一次擔保,那麼只能阻卻限嗣繼承地產持有人當時實際享有的地產權,他所享有的那些潛在的權利則很難受到影響。二次擔保的程序使他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阻卻,使這一擬制訴訟更為安全和徹底。 → common recov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