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審前程序,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該程序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信息,以助於準備庭審。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規定,要求披露的方式包括:書面證詞〔deposition〕、書面質詢〔written interrogatories〕、請求承認〔requests for admissions〕、請求出示文件〔requests for production〕等。在英國,任一方當事人經法庭許可並預交訴訟費用保證金後,可以書面質詢的方式要求對方披露有關事實和文件,對方應經宣誓後作出回答,其回答的內容在庭審時可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中的披露程序側重於強調辯護方有權獲得對其辯護所必要的證據,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規定,被告人可以通過披露程序獲得其所作的書面或被記錄下來的陳述或有罪供認、檢查與測試的結果、在大陪審團面前所作的證詞、控訴方的專家證人的證詞,並有權查閱控方的文件、照片、證物等。 (2)〈美〉 (專利法) 指發明某種原先不存在的物質、機械裝置或作出某種改進、應用等,其創造性的程度比發明〔invention〕要低。 (3)〈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