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最初,國際常設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由11名法官和4名備補法官組成。備補法官的作用在於當一定數目的法官因各種原因不能出庭時,由他們代替原審法官參加庭審。1929年《國際常設法庭法令修改草案》〔Protocol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Statute of the P.C.I.J.〕規定取消備補法官,並任命15名法官職位。但在1931年,該法庭第二次候選人選舉時,仍選舉了備補法官。後來在該法庭被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取代時,該職位也隨之被取消。 (2)一個似是而非的譯名,因為司法權是不容代理的。 → deput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