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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days of grace,(1)寬限期;優惠期
(2)法庭允許被傳喚的人在傳喚令狀期滿後三天才出庭的寬限日期
中文:(1)寬限期;優惠期
(2)法庭允許被傳喚的人在傳喚令狀期滿後三天才出庭的寬限日期
解釋:(1)指在原有期限屆滿之後,作為優惠或寬限,允許債務人推遲履行義務的天數。在商法中,指流通票據或合同到期後的寬限日期,以允許票據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或合同的債務人在寬限期內承兌票據或履行合同。最初僅作為一項優惠條件,後演變為一種商業慣例,得到法院認可或由法律規定。現已成為出票人或承兌人或債務人可要求的一項權利。
(2)(英格蘭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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