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意為在法律的保管下。按照「法律的保管」原則,動產依據扣押財產令狀〔writ of replevin〕而被另作重新佔有的,則該財產被認為處於法院保管之下,而不論由哪一方當事人實際佔有該財產。法院對該財產的保管,直至法院最後判決是由要求返還的一方還是原先佔有的一方有權佔有該財產為止。在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解決管轄權爭議時,這一原則與「誰先起訴,誰先受理」〔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方法並無二致,按照該原則,應由先對爭議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理該財產。 → custody of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