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wn Proceedings,王權訴訟,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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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rown Proceedings,王權訴訟
中文:王權訴訟
解釋:〈英〉
指根據1947年《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s Act〕而對英王提起的合同或侵權訴訟。歷史上,完美無瑕的君主特權(國王不為非)導致的最初結果是:不僅君主個人,而且王室本身(包括政府各部及其他一切作為王室的代理機構的公共團體)皆享有法律訴訟〔legal proceedings〕豁免權。但嗣後逐漸可對王室提起因違反合同而要求損害賠償金或要求恢復財產之訴。訴訟的程式是一種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非普通訴訟〔ordinary action〕),1860年《權利請願法》〔Petition of Right Act〕最終對此種程序進行了規範。1947年《王權訴訟法》以普通訴訟替代了權利請願。其也使王國政府可因下列行為而被訴:因受雇的任何公務員或代理人在受雇期間作出的侵權行為,違反作為僱主及財產佔用人所應盡的義務,以及違反對王國政府有約束力的法定義務。於今,公民一般可以在合同或侵權訴訟中,對英王提起訴訟,其如同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私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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